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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住西安高新区**街道**村**号,农民。2015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0月27日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西安高新区秦渡街道闲逛时,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童某某停放在秦渡邮局十字东侧约100米处**店门前的一辆价值2233元的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当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将所盗电动车在西安市土门市场以600元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22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前科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七军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及讯问视频等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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