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排尾路**花园, 于2009年8月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骑电动车至福州市台江区君临闽江小区时,发现路边一电动车车钥匙未拔,便起了贪念将该部电动车盗走后藏匿至福州市台江区亿力江滨小区平安银行旁空地处,并将车钥匙藏在车底部暗格内。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高某甲将该部盗窃电动车骑至福州市仓山区六一路**电动车店,将该车抵二百元人民币,以置换的方式外加支付600元人民币,换得一部宝运岛牌红色电动车。案发后,高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高某乙1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高某乙的谅解。
2、2020年9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驾驶电动车至福州市台江区滨河路瑞特大厦,以每次盗窃2块地砖放在其电动车上的方式先后盗运7次,共盗窃被害人蒋某某放在福州市台江区滨河路瑞特大厦一楼大厅的14块地砖(经福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4628元人民币),并将盗窃的地砖偷运至台江区锦江花园旁边的小巷子内存放,案发后被查获返还被害人蒋某某。高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蒋某某7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蒋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对其盗窃电动车及大理石地板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台刑初字第543号、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榕公监二字20100094号)、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关于协查函的复函》、返还清单、授权委托书、石材证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淞飞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榕价认通【2020】292号)、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大理石地板砖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榕价认扣【2020】718号);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号K3501032415002020110251;被害人蒋某某、被告人高某甲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48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该案。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丽萍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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