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室。曾因盗窃,于2011年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高某甲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发市场盛发包装箱店门口处,将停放于此的被害人高某乙的黑色铁甲金刚牌两轮踏板式电动车盗走,并于次日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予他人。经鉴定,该踏板式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
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甲再次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发市场盛发包装箱店门口处,欲再行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后报警,高某甲被公安民警于案发现场依法带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 煜
检察官助理:刘维玮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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