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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系孙某某的前司机。2019年11月5日下午,使用密码开锁进入孙某某位于顺城区新华国际**号楼**单元**号家中,将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销赃得款4500元并将其据为己有。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4日晚21时许使用上述手段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家中,将抚顺银行卡一张、现金500元盗走,并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4日通过密码盗窃卡内金额4000元、10000元、15000元、500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经物品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1070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民私有合法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白雨虹

检察官助理杨文瀚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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