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445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3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乡**村**,现住址太原市综改区**村**,无业。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0日的一天凌晨2时,孙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孙某甲(另案处理)三人到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村正街张明明经营的**商店门口,高某某在路边放风,孙某甲和孙某某到商店卷闸门前,孙某某负责用手电照明,孙某甲用钳子撬卷闸门。撬开商店的卷闸门后,孙某某与孙某甲二人从撬开的卷闸门下面钻进商店内实施盗窃,二人从商店内盗窃了6条香烟,并盗窃了100余元的现金,后二人从商店爬出,将盗窃的财物放置电动车上,三人骑电动车离开。被盗香烟已追回。
2、2019年7月30日凌晨3时,孙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孙某甲三人在太原市综改区南畔村吕培元经营的**店,趁店内无人之际,孙某某、孙某甲将烟酒店关着的卷闸门用钳子撬开,该二人从卷闸下爬进烟酒店,高某某在门外放风和接应,孙某某、孙某甲二人将烟酒店十五条香烟和现金200元零钱用白色塑料袋装好,交给在门口放风的高某某,后二人从烟酒店爬出来,三人骑电动离开。被盗香烟已追回。
3、2019年8月2日凌晨4时,孙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孙某甲来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村任某某经营的**超市,看到店门已关,孙某某、孙某甲将超市关着的卷闸门用钳子撬开,二人从卷闸下爬进超市,高某某在超市门外放风和接应,孙某某、孙某甲二人将超市的100余元现金及三条香烟盗走。被盗香烟已追回。
4、2019年8月20日凌晨1时,孙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孙某甲三人骑电动车来到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村段红卫卖西瓜的摊位边,看到路边有西瓜摊无人看管,三人就停下,高某某在马路边负责放风,孙某某、孙某甲二人从西瓜摊一人抱了一个西瓜放到电动车上,三人骑车一起离开。
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3698元人民币。被盗现金均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4098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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