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0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村**组74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3时,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到寿光市**街道**村潘治江的出租房内,盗取潘某某黄鹤楼香烟八盒和身份证一个,价值约1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承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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