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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延安市宝某某**沟半山腰(租户)。2010年10月26日因吸毒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两年;2012年01月11日因吸毒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03月27日因吸毒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02月12日因吸毒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3月28日,高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03月27日因盗窃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宝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外号“宝宝”,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镇。2016年11月7日,赵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延安市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7日赵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宝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补充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

l、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延安新区北京城建工地项目部生活区工人宿舍盗取被害人刘某某三星手机一部。

2、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延安新区能源小区A区物业用房员工宿舍盗取被害人李某某华为畅享8plus手机l部。

3、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延安新区常青观景台路边,盗取被害人卜某某白色吉利车(陕JWH622)内香烟(精品延安)l条、JEEP太阳镜l副。

4、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延安新区鸳鸯建筑工地生活区工人宿舍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为9x手机l部。

5、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延安新区能源小区A区小公园未装修的门面门口,盗取被害人杨某某华为mate30pr

O手机l部。

2020年8月10日,经宝某某经济发展局(延区经认【2020】字07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精品延安香烟1条价格为125元,JEEP太阳眼镜1副价格为410元,华为Mate30pro手机1部价格为5772元,合计为6257元。其余被盗物品因已下架无法鉴定。

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知道被告人高某某有盗窃前科,且明知高某某向其出售的华为畅享8plus手机为高某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在延安尹家沟沟口以300元收购后以400元卖给路人。

2、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知道被告人高某某有盗窃前科,且明知高某某向其出售的华为mate30pro手机为高某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在延安尹家沟沟口以800元收购后以1000元卖给路人。

2020年8月10日,经宝某某经济发展局(延区经认【2020】字07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华为Mate30pro手机1部价格为5722元。华为畅享8plus手机因下架,无法鉴定价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①系累犯;②作案5起,金额为6257元;③认罪、坦白,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①前科;②自首;③认罪、坦白,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景鑫

检察官助理:李茜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延安市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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