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80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繁昌县经济开发区**村委**组**号。2018年11月26日因盗窃罪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繁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28日凌晨四点钟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繁昌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东边墙外,以隔墙挑物方式盗窃40个左右白色烤盘,卖给繁阳镇商城回收站桂某某。
2.2019年9月29日凌晨四点钟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繁昌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东边院墙外,以隔墙挑物的方式盗窃长方体物料周转筐40个左右,卖给繁阳镇商城回收站桂某某。
3.2019年9月30日凌晨四点钟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繁昌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东边院墙外,到了以后准备翻墙进入时感觉头部不适便离开回家。
4.2019年10月3日凌晨四点多钟,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繁昌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东边院墙外,以翻墙的方式进入某公司内盗窃长方体物料周转筐40个左右,圆柱形周转筐20个左右,卖给繁阳镇商城回收站桂某某。
5.2019年10月4日凌晨四点多钟,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繁昌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的东边院墙外,以翻墙的方式进入某公司内盗窃长方体物料周转筐40个左右,圆柱形周转筐20个左右,卖给繁阳镇商城回收站桂某某。
6.2019年10月5日凌晨四点半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繁昌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的东边院墙外,以翻墙的方式进入某公司内盗窃40个左右白色烤盘,卖给繁阳镇商城回收站桂某某。
7.2019年10月6日凌晨四点半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繁昌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的东边院墙外,以翻墙的方式进入某公司内盗窃40个左右白色烤盘,卖给繁阳镇商城回收站桂某某。
8.2019年10月7日凌晨四点多钟,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繁昌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的东边院墙外,以翻墙的方式进入某公司内盗窃长方体物料周转筐40个左右,卖给繁阳镇商城回收站桂某某。
9.2019年10月8日凌晨四点多钟,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繁昌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东边院墙外,以翻墙的方式进入某公司内盗窃长方体物料周转筐40个左右,卖给繁阳镇商城回收站桂某某。
10.2019年10月4日凌晨四点半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繁昌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的东边院墙外,以翻墙的方式进入某公司内盗窃长方体物料周转筐30个,盗窃完成后装车准备离开之时被现场抓获。
被告人高某某销赃得款计人民币1500余元。案发后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物品计人民币8658元。被告人高某某已退赔8298元,并得到受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周转筐;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桂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之估价鉴定;
6.视听资料之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权军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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