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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楼个体摊位卖货期间,多次到三楼卖场里盗窃面包、冰糖、牛奶、水果刀等物品,经估算,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86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821****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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