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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抚州市临川区**镇**组**组**号。2017年10月12日因盗窃电动车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日因盗窃电动车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3日因盗窃电动车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刚被执行完拘留,从丰城市拘留所出来。当晚2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独自一人步行至丰城市段潭乡**村委会*家组涂某某家中,徒手将大门上的小锁扯开,进入到涂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先是在一楼的房间翻找财物,但没有找到,接着上到二楼的房间翻找财物,正在二楼翻找财物的时候,被害人涂某某及其家人刚好从外地回到家中,发现自家的二楼有异常,在二楼将正在实施盗窃的被告人高某某当场控制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0年1月,被告人高某某窜至丰城市段潭乡三塘村魏家组,用脚踢开被害人吴某甲家两栋房子的门实施盗窃,被告人高某某窃取相关生活物品便自行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涂某某、吴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斌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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