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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9********,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覃某某(已判刑)回紫金县时路过东源县**镇**村**小组,看到山脚的几栋老房子养有鸡,于是电话约定刘某甲(已判刑)和被告人高某某一同偷鸡。1月8日凌晨覃某某、刘某甲、高某某驾驶两辆摩托车路过紫金县城**路口时,在一个鸡档外面拿了两个鸡笼和四个蛇皮袋。凌晨3时许三人来到**村,先将鸡笼藏在336乡道旁草堆处,随后前往**小组**诸某甲家鸡舍。途中刘某甲因听到狗叫声担心被人发现,于是返回336乡道。覃某某、高某某两人继续前往诸某甲家鸡舍。将鸡舍内养的18只鸡装进蛇皮袋内带走。接着到不远处的诸某乙家鸡舍,高某某从鸡舍内将6只鸡、3只鸭陆续偷出,传给在鸡舍外的覃某某装进蛇皮袋带走。然后两人返回隐藏鸡笼的位置,和刘某甲一起将所盗窃的鸡、鸭转移到鸡笼。后又来到诸某乙家鸡舍,高某某用柴刀撬开门锁,三人将里面25只鸡装进蛇皮袋。这时被害人诸某乙被惊醒并起床检查,于是覃某某、刘某甲、高某某停止盗窃,将蛇皮袋内的鸡带离鸡舍后在附近丢弃,逃到鸡舍背后山中。事后被害人寻回被盗的鸡鸭。

经东源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鸡鸭价值为39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2.被害人诸某甲、诸某乙、诸某乙的陈述;

3.证人彭某某等证言以及同案人覃某某、刘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以及高某某判决书;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等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未满五年再次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平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东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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