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到我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酷我网吧,盗窃被害人彭某放在该网吧厕所旁边的空电脑桌下面的一个黑色背包(内有衣服等生活用品,均无法核价),得手后逃离现场。
2、同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到我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酷我网吧,趁被害人刘某睡觉之机,盗窃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3、同年8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到我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隆爵网吧,趁被害人张某建睡觉之机,扒窃张某建抱在手上的一台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同年8月13日,公安人员在我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壹加壹门口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第1宗、第3宗盗窃事实。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一次为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对部分盗窃犯罪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部分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二Ο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电子卷宗及视听资料3份;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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