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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80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区******2017年12月5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支付宝绑定亲情号业务从被害人赵某某支付宝账号中转走人民币2000元。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支付宝“借呗”中转出人民币2500元至自己的微信账号,并通过使用支付宝“花呗”亲情号业务消费人民币5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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