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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5824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21日;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9月5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26日、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5日、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至4月13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其系本市云岩区旭东路“荟优生活超市”收银员的工作便利,在其上班期间将部分收银记录删除,盗窃相应的现金收银款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

2018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再次删单盗窃营业款时被超市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营业执照、抓获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工作的便利盗窃营业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19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8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卷一份(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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