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5〕37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林七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2月13日被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12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在孙六镇孙六派出所勤务人员身份,采取秘密手段,分别五次盗窃孙六派出所户籍室抽屉内的现金,共计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 、庞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6.勘验笔录;7.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耿 涛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卷材料共计32页;
3.补充材料两份6页,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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