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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借住在被害人吴某某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公寓205房的住处。当晚,高某某趁吴某某不在房间之机,盗走吴某某放在双肩包内的钱包(内有人民币现金5000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若干)。事后,高某某退还了吴某某人民币现金1200元,以及身份证、驾驶证。

另查明,2019年9月,被害人唐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谎称自己是深圳大学毕业生,父亲经营公司、母亲在新加坡做生意。从2019年10月开始,高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继续编造自己怀孕要打胎、父亲生病住院等谎言,在骗取唐某某的信任及同情后,以银行卡被父母没收、无钱购买机票等理由向唐某某借钱。唐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给予高某某人民币共18000元,之后高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2月3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西乡街道**路**宿舍2楼203房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其余赃款、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吴某某、唐某某陈述;3.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合并判处其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霞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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