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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白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高国亮,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6********,汉族,群众,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无梁镇****组。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071017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05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指定居住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于202005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0624日经本院批准,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白红晓,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无梁镇**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03月14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05月22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07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国亮、白红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国亮伙同白红晓在长葛市后河镇陉山村将已开采的三车红石盗走,在盗窃第四车红石时被村民发现报警。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三车红石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笔录;

3.物证;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高国亮、白红晓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国亮、白红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国亮、白红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红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国亮、白红晓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高国亮、白红晓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萍  

二0二年二十二

附件:

1.被告人高国亮、白红晓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 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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