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0********,回族,小学二年级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委会**街**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其煮制熟牛肉时添加硝精用于销售牟利被查获,经检验,亚硝酸盐含量为59mg/kg;3月17日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销售的牛肉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志强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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