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路,2020年9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被举报在平邑县**路的情侣保健店内出售假壮阳药,9月23日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治安巡防大队对高某某的情侣保健店进行搜查时发现“勃起不全治疗剂”、“虫草鹿鞭王”、“双效硬的快”等壮阳类保健品。经检测“勃起不全治疗剂”西地那非含量1.55×105mg/kg,“虫草鹿鞭王”西地那非含量1.58×105mg/kg,“双效硬的快”西地那非含量2.06×105mg/kg。均含有《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彦新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