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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玩忽职守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81973********,汉族,大专文化,住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2008年11月至2016年8月,任平度市**局**派出所副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初的一天18时许,在平度市看守所内,服刑人员李某某与同监室的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期间李某某用脚跺张某某腹部一脚,张某某因伤于2014年9月14日出所就医,并于2014年10月9日行小肠部分切除吻合术,术后检查符合粘连性肠梗阻改变。张某某出院后即到平度看守所要求给予处理。2014年11月21日8时30分,平度市看守所指导员杜某某向平度市**局门村派出所报案,经门村派出所所长郭某某安排,时任门村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高某某带人出警并负责办理该案。2014年11月22日,高某某开具鉴定委托书,由张某某持鉴定委托书到平度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经专家会诊,认为张某某系腹部外伤致小肠梗阻,构成重伤二级。2014年12月16日,法医黄某某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张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2014年12月18日,李某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33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张某某向门村派出所提交协议书、撤销法医鉴定申请书,不再追究李某某的任何责任,并申请撤销法医鉴定和撤案。

张某某伤情鉴定书作出后,办案人高某某严重不负责任,未积极履职获取伤情鉴定书,致使该案长期未能转为刑事案件,并导致2016年12月5日平度市公安局对该案做出终止调查决定。

李某某将张某某打致重伤,公安机关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形象,致使司法公信力降低。李某某主观恶性不断膨胀,因看到**石墨尾矿洗沙业务利润颇丰,2016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某通过多种手段排挤原沙场经营人员,达到自己经营沙场的目的,获取利润。2017年3月31日下午15时许,李某某以在**施工的吴某某将其母亲门前的道路轧坏为由,用脚跺吴某某,并用砖头打伤吴某某的面部,致其皮肤擦伤面积大于2cm2,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后李某某通过王某某(系吴某某的姐夫,与李某某同村)调解,赔偿吴某某人民币1万元,吴某某虽然不满赔偿数额,但因害怕李某某找其姐姐和姐夫麻烦,最终同意和解。2017年4月7日,平度市公安局***派出所制作平公(马)调解字[2017]10608号治安调解协议书,对李某某不再处罚。李某某的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0年9月18日,高某某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电话联系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高某某个人履历等证明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和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情况等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证明法医鉴定书领取程序及高某某没有到法医部门找自己领取过张某某的伤情鉴定等事实;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没有认真、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被刑事立案的案件久拖不决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丽娜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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