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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高某甲波,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01时许,被告人高某甲波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悬挂:粤P26****号牌)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金色领地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高某甲波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甲波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71.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社会危险性证据表、无违法犯罪说明、现场测试照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2.鉴定意见;3.被告人高某甲波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甲波无视国家法律,未获得驾驶资格且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未入户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波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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