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栋**单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7月前后从双辽市**镇**村村民于某某处购买取得涉案林地林木权属,并于2019年12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林地林木卖给薛某某,后高某某对薛某某称该林地林木都已办理采伐许可证,并私自让薛某某将该林地内林木砍伐拉走,造成双辽市**镇**林班**小班被滥伐杨树59棵,合计立木蓄积45.915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34.6178立方米。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供述其在双辽市**镇**林班**小班林地内滥伐杨树59棵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其滥伐杨树共计59棵,合计立木蓄积45.915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34.6178立方米的鉴定意见无异议。现该林地已还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林木采伐许可证、双辽字第0015096号林权执照、保证合同、诊断书、双辽市辽东街中心小学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王某甲、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双辽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笔录、检尺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超面积采伐本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哲
检察官助理:王思雨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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