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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罚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龙安区彰武水库临近某某村岸边的水域里,使用逆变器增高电瓶电压并使用电线形成回路,将鱼电晕后再使用渔网进行打捞,共捕捞鱼类七八斤,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高某某电鱼的时间和水域属于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上所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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