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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5********,汉族,高中文化,岳阳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2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1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匿名报警称在本市“某某家园”小区有人涉毒。公安民警随即赶至该小区2栋附近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的一蓝色布袋内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粒。经现场称重,上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1.31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28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经对高某某的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尿检结果;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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