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无业,住岳阳楼区**街道**组**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0日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高某某先后两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胡某某,共计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奇家岭街道办事处附近的马路上,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胡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2、2019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奇家岭奇康路红绿灯处,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岳阳楼区**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毅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广济医院监管病区;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通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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