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1199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1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20年11月1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8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日21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给被告人高某某转账1200元用于购买冰毒,高某某扣除200元通过微信将剩余的1000元转账给史某某(已起诉)用于购买冰毒,史某某通过微信给微信昵称为“暖暖**”(另案处理) 转账1000元用于购买冰毒。史某某让“暖暖**”将冰毒分成两包,放到**村**超市北边的一包冰毒约0.7克,放到**村**超市南边的一包冰毒约0.1克。史某某提前将约0.1克冰毒取走后,高某某再通知李某某到该超市取走约0.7克冰毒。李某某将约0.7克冰毒吸食,史某某和高某某、“坤坤”(另案处理)将该约0.1克冰毒吸食。被告人高某某将扣除的200元用于日常消费。
2、2020年10月4日,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告人高某某转账1100元用于购买冰毒,高某某扣除100元后通过微信将剩余1000元转帐给微信昵称是“暖暖**”用于购买冰毒。购买成功后,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史某某、“小峰”(另案处理)驾车去**村,史某某在距**村口100多米路东的超市窗台处取走约0.9克冰毒,后四人驾车至焦作市**村路边,四人在车中吸食约0.4克冰毒。李某某带走剩余约0.5克冰毒后在焦作市**村口独自吸食。被告人高某某将扣除的100元用于日常消费。
3、2020年10月18日,吸毒人员陈某某(已起诉)通过微信给李某某转账1200元用于购买冰毒,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高某某1200元用于购买冰毒,高某某扣除200元后通过微信给微信昵称是“暖暖**”的人转账1000元购买冰毒。被告人高某某将扣除的200元用于日常消费。
4、2020年10月26日,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转账1200元用于购买冰毒,李某某扣除100元后通过微信给高某某转账1100元购买冰毒,高某某扣除100元后通过微信给史某某转账1000元购买冰毒,史某某通过微信给微信昵称是“暖暖**”的人转账1000元购买冰毒。后李某某与陈某某将“暖暖**”放置好的冰毒取走并吸食。高某某将扣除的100元用于日常消费。
5、2020年10月31日,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微信转账1300元用于购买冰毒,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抄某某(另案处理)1300元用于购买冰毒,抄某某扣除300元后通过微信给微信昵称是“暖暖**”的人转账1000元购买冰毒。因李某某找抄某某购买毒品是高某某介绍认识,抄某某将所获利润其中150元微信转账至被告人高某某微信。
6、2020年11月2日,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微信转账1300元用于购买冰毒,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抄某某1300元用于购买冰毒,抄某某扣除300元后通过微信给微信昵称是“暖暖**”的人转账1000元购买冰毒。因李某某找抄某某购买毒品是高某某介绍认识,抄某某将所获利润其中100元微信转账至被告人高某某微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凤
检察官助理:李海珍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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