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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涉嫌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高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于2020年7月份至8月份先后六次深夜凌晨采取钻窗入室的手段在丰南区一家超市实施盗窃,共盗窃人民币11496元和价值人民币1855元的香烟。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在丰南区一家超市盗窃人民币160元,黄金叶(小目标)香烟2盒,利群(新版)香烟2盒。

2、2020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在丰南区一家超市盗窃人民币500元和一瓶饮料。

3、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在丰南区一家盗窃人民币880元,玉溪(硬)香烟2条。

4、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在丰南区一家超市盗窃人民币770元,玉溪(硬)香烟1条,大前门(软)香烟1条,黄山(红方印细支)香烟2条。

5、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在丰南区一家超市盗窃人民币9060元,玉溪(硬)香烟1条,玉溪(软)香烟1条,黄金叶(小目标)香烟2盒,利群(新版)香烟2盒,黄鹤楼(软蓝)香烟2盒。

6、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在丰南区一家超市盗窃人民币126元,云烟(小熊猫家园)香烟2盒,利群(新版)香烟2盒,黄金叶(小目标)香烟2盒,黄鹤楼(软蓝)香烟1盒。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高某处扣押盗窃的现金126元,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高某丙、高某丁、毕某某、高某戊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高某乙、孙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5.丰南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核价表;

6.微信交易明细、转账明细;

7.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到案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涛

                                 检察官助理:于思萌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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