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职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3********831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9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在舒兰市**工商银行通过ATM机向其卡内存款,存款后忘记将银行卡取出便转向银行大厅向工作人员咨询业务。此时被告人高某某正准备用被害人杨某某使用过的ATM机取款,却发现ATM机内银行卡并未取出,且已经输入密码进入操作界面状态,便分两次取款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现该款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卡信息、扣押决定书、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杨某某)及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
检察官助理:王宇航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