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6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号院**号楼**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1989年8月20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二七区南三环与行云路东100米路南的**公司分拣点,趁无人注意之机,将不属于自己分拣的一箱花花牛酸奶(价值25.9元)和一箱燕窝饮品(价值39.89元)偷走。
2020年7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公司分拣点,趁无人注意之机,将不属于自己分拣的汽车充气床垫(价值169.2元)和女式包(价值218元)偷走。现女式包已追回。
2020年7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公司分拣点,趁无人注意之机,将不属于自己分拣的一台九阳破壁机(价值301.64元)偷走。现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2、被害单位代表人张某甲陈述;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乙、陈某某、孙某某、韩某某等证言;4、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提取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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