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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9********,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住河北省泊头市**街**小区**号。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泊头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在泊头市**镇**村,因高某乙怀疑高某甲家浇地跑水冲坏地膜之事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高某乙被高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乙的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证明等;

2、证人证言:高某丙、高某丁、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军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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