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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900********,汉族,籍贯黑龙江省肇源县,中专文化程度,打工,户籍住址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屯**号,现住重庆市**区**路**号**花园**单元**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双龙轻轨站以异常交易方式将自己在重庆市开户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47905346****)、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310004742****)及关联电话卡(号码1777244****)出售给其通过QQ社交软件认识的一男子,并获利现金人民币1000元。

现查明,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涉案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47905346****)系公安部反电诈网络平台已登记信息,账户内的支付结算(贷方)金额合计人民币1984261.62元。

另查明,2020年8月26日,被害人杨某某被他人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投资为名骗取 5155元,被骗5155元通过杨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款到高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47905346377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内。

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重庆市**区**路**号**花园**单元**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涉案银行卡开户及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存周

检察官助理:徐锐

    (院印)

2020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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