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017,满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辽P****号小型轿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路段时将车辆驶入道路北侧,与黄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辽G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刮撞,造成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驾驶人高某某抽血检验,2019年6月13日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锦中心医司鉴[2019]法医临血醇检字17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所送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二次测定平均值)。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7月2日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高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安6900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锦中心医司鉴[2019]法医临血醇检字170号;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庆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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