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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住长春市宽城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吉J4****号二轮摩托车沿长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工路交汇处时,与吴某某驾驶的吉AD****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高某某、吴某某承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9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某某身份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查获经过、谅解协议、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巍

检察官助理:杨沛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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