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98********,汉族,中专文化,**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住本溪市明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晚,介绍卖淫女子林某某、张某某和嫖客宋某某、陈某某,在本溪市明山区**附近的一家宾馆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截图、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林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宝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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