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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岚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岚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某某某的当事人有权委托某某某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某某某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晋A****N号长安牌轻型封闭货车沿国道33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84KM+620M(岚县马家坪鸿运驾校附近)处时,因超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同向行驶至该处,停车准备过马路的被害人冯某某和推扶的森洪都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冯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死亡交通事故。2020年4月15日,经鉴定,冯某某是交通事故头右额颞部被猛烈碰撞致颅骨骨折、脑组织挫裂死亡。2020年4月26日,经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0日,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2.证人马某乙、张某甲的陈述;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人员信息查询单、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4.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某某某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红

检察官助理:杨梅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原市迎泽区**

街龙城花园小区2号楼3单元4310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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