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路**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沿丰碱线北侧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南区一大桥西头时,将在桥上执勤的政府工作人员闫某某撞倒,造成闫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11月2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文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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