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9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鲁庄镇**村**寨**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200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芝田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郝某某(另行处理)在巩义市引力KTV消费后,在KTV旁边的龙光足浴店门口,发现被害人杨某甲停放的黑色踏板摩托车未拔车钥匙,三人合谋后将该摩托车盗走,后因被被害人家属找到,三人将摩托车退还给被害人。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摩托车价格为3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的供述;5.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单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永斌
曹译文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鲁庄镇**村**寨**排**号。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