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4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4194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号**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9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7年11月,于某某(高某某丈夫)名下的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号住房(27.26平方米),进行棚户区改造。1998年2月,因被告人高某某要求按照经营类房屋安置,并不断上访,为化解矛盾,拆迁单位为其安置青岛市市北区**路一处73.2平方米网点房,该表示满意。其应缴纳超面积安置费9万余元,折抵搬迁费、过渡费后,仍需补交3万余元,但其一直拒绝缴纳。
2003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得到网点房后,又提出索要搬迁费、过渡费等诉求,并提出于某甲、于某乙(高某某之子)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也进行棚户区改造,但未安置。并依据上述两点要求持续上访。
2006年至2012年,青岛市市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具答复意见书,认定:1.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于某甲、于某乙户口应视为其在拆迁地外另有住房且超标准,不应再予以安置。2.拆迁单位应该向高某某支付该处房屋的拆迁时的搬迁费、过渡费和超期过渡费等已与高某某应该向拆迁单位交纳的超面积安置及其它相关费用冲抵,高某某办理了安置房屋的入住手续。
2012年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对上述答复意见不服,持续进京非访,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训诫、行政拘留。2019年2月,被告人高某某以上访为要挟,要求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在原**路**号方位附近,安置二套不低于100平米的套三房屋”。经估价:确定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小区的房地产(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于2019年9月10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3802元/平方米,两套房共计人民币476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训诫书、答复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新燕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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