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敲诈勒索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吉林省扶余市**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8时许,**乡**村居民徐某某(已判刑)来到被告人高某某家中,见只有高某某妻子谭某某一人在家,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遭到谭某某拒绝后,徐某某离开高某某家。被告人高某某知道此事后,于2019年9月4日以此为由向徐某某强行索要10万元,后因徐某某没有支付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徐某某强奸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宾馆明细查询、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 

2.证人谭某某、刘某某、汤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强行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杰

2020330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