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高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街**。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6年夏天,被告人高某甲将其从朋友原某某处借来的一辆中华牌轿车交由某某乙驾驶时,因该车系套牌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扣。后原某某告知高某甲该车无牌无证,系其以一万元左右价格购买。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高某甲带领秦某某等三人前往潞城区史迴乡郭家堡村某某乙家中向其索要车辆,某某乙无法归还,高某甲遂以将某某乙带走、弄死其等恐吓,逼迫某某乙以新车价格向其出具了九万元的欠条。经长治市潞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无手续中华牌轿车价值722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1月27日,被告人高某甲前往某某乙家中找其索要车款,因某某乙未在家中,高某甲便强行将某某乙家中价值1825元的茶几、沙发、电脑、电视、电脑桌等物品搬走。
2017年2月1日,被告人高某甲再次前往某某乙家中索要车款,某某乙家人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告知高某甲依法处理欠款纠纷。
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高某甲至某某乙家中索要车款未果,遂指使他人将某某乙家大门、院墙等处用黄色油漆涂写了多个“欠债还钱”字样。经长治市潞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涂漆物品维修费用损失价格16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秦某某、高某乙等证言;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同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白素云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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