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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武胜县********号,农村居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高某某看到其女朋友唐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关系暧昧,于是当晚跟随谭某某驾车至武胜县沿口镇三十米大街,见谭某某将车辆停放在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东段112号外公路停车位处离开后,于次日2时30分许,将被害人谭某某的保时捷牌凯宴越野车(渝AR****)的前后车门共4个,后备箱门,后保险杠,前后翼子板共4个及右侧反光镜刮花损坏。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被损坏车辆部件修复价值于2019年10月3日案发时的价格为人民币22490元。

另查明,2020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民警在武胜县**镇**邮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20年6月5日,被害人谭某某对被告人高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建波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862****、1321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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