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972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5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组**号,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深圳市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看到被害人鲁某某的粤B7****丰田牌小汽车、被害人黄某某的粤B8****丰田牌小汽车停放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门前的路边,认为其工厂的领导会没地方停车而生气,遂用锁匙将上述两部小汽车的车漆损坏。经鉴定,粤B7****丰田牌小汽车的损失价格为8157元人民币,粤B8****丰田牌小汽车的损失价格为6350元人民币。2020年11月17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桂MK****、粤B7****、粤B8****车辆及划痕照片、锁匙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鲁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侦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金燕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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