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决)因与自己服务的太谷县某某有限公司发生劳动纠纷,遂产生报复的念头,2016年1月25日晚,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陈某某先后窜至太谷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小区**号楼**单元**室,用切割机等工具将已装修完毕的屋内设施进行了损毁,并用胶水浇筑了两户人家的钥匙孔。经鉴定,两户被损毁的室内财产价值1192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达1192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武鸿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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