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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决)因与自己服务的太谷县某某有限公司发生劳动纠纷,遂产生报复的念头,2016年1月25日晚,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陈某某先后窜至太谷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小区**号楼**单元**室,用切割机等工具将已装修完毕的屋内设施进行了损毁,并用胶水浇筑了两户人家的钥匙孔。经鉴定,两户被损毁的室内财产价值1192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达1192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武鸿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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