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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91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29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5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闵行区**镇**路**路口往南300米靠西侧处,使用随身携带的大力钳将由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局闵行分局管理的电信光缆剪断,将2根用于保护电信光缆的铁管窃走并销赃,造成该片区域电信网路中断。经鉴定,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局闵行分局为修复被毁坏光缆支付的光缆费、机械仪器仪表费、人工费等共计人民币7194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闵行区**村**组**号门口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处扣押作案用大力钳一把。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证实,本案案发及侦查经过、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的经过及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等情况。

2.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胡某某的陈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局闵行分局出具的《**镇**村**村**光缆被剪段影响用户清单》、《故障流水单》、上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村**组**号出土管抢修费用表》、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将涉案电信光缆剪断,将2根保护电信光缆的铁管窃走,造成区域电信网路中断;被害单位为修复被毁坏光缆共计支付人民币12500余元的事实。

3.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单位为修复被毁坏光缆支付的光缆费、机械仪器仪表费、人工费等共计人民币7194元。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其辨认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笔录及照片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飞

检察官助理:叶铭敏

_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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