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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开版)_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219******2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住***街,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中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

2017 年7 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和任某甲发展为情人关系,同年9 月份高某某发现自己怀孕后经常和任某甲吵架,12 月份任某甲躲开不见高某某,高某某就经常去任某甲父亲任某乙家里并索要生活费,但一直未果,期间跟任某乙发生争吵。2018 年10 月14 日高某某骑电动车带着打火机和事先放在电动车前篓里装有汽油的健力宝桶去了中阳县宁乡镇梁山上*** 号任某乙租住的院子里,停好电动车后进了任某乙住的窑洞,并与任某乙的妻子王某某及两个孙子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任某乙进屋后拉拽高某某让她出去,任某乙也跟着出去。之后高某某在其骑的电动车前篓里拿上装有汽油的健力宝桶,任某乙看见后就过去抢健力宝桶,抢下后把里面的汽油往地上倒,高某某过去抢,在争抢过程中健力宝桶掉到地上,高某某捡起健力宝桶把桶内剩余的汽油泼到任某乙身上,并用装在口袋里的打火机点燃,致使任某乙烧伤。经鉴定:“任某乙烧伤损害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烧伤损害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的家属提出高某某患有精神疾病,经鉴定:“高某某患精神分裂症,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二、 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7 年10 月13 日晚上19 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中阳县阳光慧贤圣都地下停车场故意用石头在雷某某的黑色的路虎神行者轿车前后四扇车门、机盖、叶子板上乱划,并划了“小三”的字样。经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为:“神行者22179CC 越野车被损部件于2017 年10 月13 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元整(Y12600.O O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2.任某甲、卫某某、武某某等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任某乙、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雪梅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离石市荣军医院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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