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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杀人案)_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未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淄博高新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1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凌晨3时许,在淄博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厕所内产下一活体男婴。因被告人高某某属未婚先孕欲将男婴扔掉,因害怕男婴哭闹挣扎被人发现,遂以垃圾袋及数据线勒脖子的方式将男婴勒死,后将死亡男婴包裹后扔至小区垃圾桶内。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男婴系生前被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发破案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提取笔录;光盘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生下活体婴儿后,因是未婚生子怕被别人发现,就用数据线将男婴脖子缠绕使其窒息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桂香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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