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4********,文盲,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9时许,高某某与林某某在本村刘某某家后面的地里,因地界纠纷发生吵打,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云南省会泽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高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寿勇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28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3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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