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4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2331981********,小学文化。户籍地系云南省会泽县,住**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会泽县**街道**期以礼佳苑小区的家中因为琐事发生口角,高某某用杵着的拐杖打伤张某某。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20年5月11日
附:1、移送卷宗2册。
2、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814622****)。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