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0时5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经过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路和高云路交叉口处时,与出租车司机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双方发生撕打,过程中,高某某用拳打伤张某某面部、胸部。经鉴定,张某某胸部损伤系钝性外力致伤形成,损伤致左侧第3、4、5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13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邓芳
检察官助理:庄宁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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