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佟某某因琐事在科某中旗吐列毛杜镇三桃源北30里处双某某的牧铺发生争吵并相互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高某某致佟某某腹部、胸部受伤。高某某将前来拉架的谢某某左侧大腿捅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佟 某某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与谢某某达成调解并赔偿,谢某某未进行伤情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判决书、办案说明、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户籍信息。
2.证人七某某、银某某、八某某、陆某某、高某某、代某某、树某某、钱某某证言
3.被害人佟某某、谢某某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供述材料;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身体重伤二级及轻伤二级两处损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玉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科某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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